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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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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0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為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
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死亡時與裁定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裁定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裁定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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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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