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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4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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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