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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7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時,被保險人於其未繳清國民年金法規定之保險費及利息,並依該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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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