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 第7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第3條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第4條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第5條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6條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戶口名簿或國…
← 第6條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