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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一句話看懂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規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其他保險時,其在勞工保險的保險年資如何保留及相關申請程序等事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12-3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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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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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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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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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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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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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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