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 第3條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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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