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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2條

前三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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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