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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屬第二類事業或第三類事業之雇主,使其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據以辦理,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規定之限制: 一、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 二、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非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支配管理處。 前項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應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 一、工作環境危害性質。 二、勞工作業型態及分布。 三、高風險群勞工健康檢查情形評估。 四、依評估結果採行之下列勞工健康服務措施: (一)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二)採取書面或遠端通訊等方式,提供評估、建議或諮詢服務。 雇主執行前項規定,應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指派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為之,並實施必要之臨場健康服務,其服務頻率依附表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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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三條或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僱用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第14條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第23條雇主於勞工經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參採醫師依附表十二規定之…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3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第4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第5條事業單位特約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委託下列機構之一,由該機構指派…第6條第三條或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僱用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第7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二、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第8條雇主應使其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第9條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第10條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第11條為辦理前二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第12條前三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第14條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第15條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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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