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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以下稱委員會)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 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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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