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5條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 主席。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