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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2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三 節 保險費
第七條
及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所負擔之保險費未依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
第七條
規定之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彙繳當月份保險費時,列報被保險人欠費名冊。 投保單位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十五日後,被保險人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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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本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
第17條
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第18條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
第19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
第2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被保…
第21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一、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投保…
第24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第25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下列規定: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二、消費者債務清…
← 第21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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