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
第六條、
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十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除
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應自行負擔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