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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8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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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