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40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0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遭遇職業傷病,未持醫療書單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於事後補具。 二、於我國境內遭遇職業傷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三、於我國境外遭遇職業傷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38條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被保險人遭遇職…第39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第41條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
← 第39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