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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39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9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
第十條
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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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7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
「醫療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被保險人遭遇職…
第40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一、遭遇職業傷病,未持醫療書單至全民健…
第41條
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
← 第38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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