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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1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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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