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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0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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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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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