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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50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0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依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差額之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
第五十二條
及
第五十三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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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3條
本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
「死亡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前項被保險人,…
第51條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
第52條
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受扶…
第53條
本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
第54條
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 第49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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