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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4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三 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防治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工作,得洽請下列對象提供各款所定資料,不得拒絕: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依法所蒐集、處理罹患特定疾病者之必要資料。 二、醫療機構所保有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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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的其他條文

第73條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第75條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第76條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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