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7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3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三 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 二、整合醫療機構內資源,跨專科、部門通報職業傷病,提供診斷、治療、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務。 三、建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適時轉介。 四、提供個案管理服務,進行必要之追蹤及轉介。 五、區域服務網絡之職業傷病通報。 六、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之醫療保健相關事項。 前項認可之醫療機構得整合第六十六條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整合性服務措施。 勞工疑有職業病就診,醫師對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有困難時,得轉介勞工至第一項經認可之醫療機構。 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第一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職業傷病通報、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之辦理方式、補助基準、廢止與前項通報之人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7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第75條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第78條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的其他條文

第7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防治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工作,得洽請下列對象提供各款所定資料,不得…第75條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第76條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
← 第72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第7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