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76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6條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AI 白話解釋
← 第75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第7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