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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8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 四、對雇主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職業災害勞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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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