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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78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8條
被保險人從事
第六十三條
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
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前項補助與津貼發給之對象、認定程序、發給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罹患職業病者,得依
第七十九條
及
第八十條
規定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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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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