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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7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前項輔助設施,雇主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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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第9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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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