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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67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7條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前項輔助設施,雇主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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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
第9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
第63條
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工曾從事…
第64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
第6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全國性相關職業傷病通報資訊,建立職業災害…
第66條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
第68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第69條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一、…
← 第66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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