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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一句話看懂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規範勞動部為確保保險基金之健全財務,對於未繳納保險費之雇主,得自其所繳之勞工保險或其他勞工相關保險之保險費中扣減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3-02・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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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並通知繳還而未繳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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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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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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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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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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