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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 第3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第3條
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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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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