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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第5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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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