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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第1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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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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