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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5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二、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 (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 (二)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之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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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