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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 第12條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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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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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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