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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9條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 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無資力之證明書。但顯無勝 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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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