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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第3條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訴訟之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其申請輔助,應以集體身分為之。 前項申請以一案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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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