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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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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