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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第53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3條
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 二、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提供彈性繳費之方式,年金保險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單價值準金。 三、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四、年金保險費提繳及退休金請領期間之平均收益率,扣除行政費用後,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
第五條
、
第七條
、
第十六條
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八條
、
第四十條
至
第四十八條
及
第六十七條
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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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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