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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3條

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 二、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提供彈性繳費之方式,年金保險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單價值準金。 三、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四、年金保險費提繳及退休金請領期間之平均收益率,扣除行政費用後,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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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