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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4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其商品屬投資型保險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商品非屬投資型保險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其資金運用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 二、其專設帳簿之設置、記載、資產管理及風險控管等事宜,準用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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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