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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條

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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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