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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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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