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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
第二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及
第二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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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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