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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條
規定改組、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者,其留用勞工依本條例
第八條之一
第二項、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一條
第一項或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及保留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之事業單位應予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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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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