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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事業單位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依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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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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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同期間受僱於二個以上之雇主者,各該雇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分別提繳。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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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勞工同期間受僱於二個以上之雇主者,各該雇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分別提繳。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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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刪除)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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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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