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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13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3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
第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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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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