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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7條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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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第36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第38條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第39條依前條第二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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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