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38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AI 白話解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第36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第37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第39條依前條第二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
← 第37條看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