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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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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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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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