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35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
第二條
第六款之扶助: 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二、工會因工會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前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二、經審查顯無扶助之必要或申請事項不符本法之扶助目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