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處理法 › 第38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8條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