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處理法 › 第35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5條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