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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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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0條
當事人本於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
第五百二十九條
規定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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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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