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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卿雲勳章、景星勳章之分等,於授予外國人時,所用名稱,一等為特種大綬,二等為大綬,三等為綠色大綬(卿雲)或紫色大綬(景星),四等為特種領綬,五等為領綬,六等為特種襟綬附勳表,七等為襟綬附勳表,八等為特種襟綬,九等為襟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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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