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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各款所列舉之勳勞,呈請授予勳章者,須其勳績確屬重大能臚陳具體勳績事實者為限,並應配合勳績事實適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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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