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授予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凡大綬初授為三等,領綬初授為五等,襟綬附勳表初授為七等,襟綬初授為九等,遇有特殊情形時,得提高等次授予之。 前項初授勳章等次之限制,於授予外國人時,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