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 第53條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3條

品質管制實驗室審查認不符合規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權責人員審查,並為適當之調查;非具正當理由者,不得重行測試。 二、依前款調查,經認定有無偏差後,作出前條之決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