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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6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樣品識別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或識別碼。 二、批號。 三、抽樣日期。 四、取樣時,樣品盛裝之容器。 五、必要時之抽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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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